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经营主体用能成本。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承诺时限等内容,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指定施工企业、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转嫁成本。
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提高水、电、气供应的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新技术减少中断供应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违法对经营主体中断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