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