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如果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