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制定物业服务评价具体办法,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以及第三方对物业服务质量每年评价不少于两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平台,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纳入“红黑榜”名单,同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服务等级标准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相应下调其服务等级;对于业主自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下调收费价格,也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

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人选聘或者续聘的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