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指导下单独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独立核算,每半年将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结余资金及其经营收支账目,并注销原公共收益银行账户,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应当分别建账管理。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以及专职人员的薪酬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按照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未及时审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公共收益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