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河砂可采区内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不宜采砂的情形,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及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