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临时禁采区、禁止采砂作业时段采砂的;
(三)不按照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对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者航道、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或者销售河砂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