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因出现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采砂活动中止的,采砂人应当及时报告原许可机关。

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十日内,采砂人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采砂期限变更申请。

变更采砂期限应当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变更后延长的采砂期限不得超过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期限。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变更。原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变更理由和期限,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