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