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