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