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不适宜担当主持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员临时主持有关会议。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主持会议的村民小组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临时主持有关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