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

(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民小组所属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

(五)需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小组会议根据前款规定所作的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