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经营性拼装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经营性非法改装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五十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扣留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