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