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暂时难以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涉及规划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审批程序。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缓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