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车站、码头、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等新建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有关地块的规划条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要求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模及位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内容。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和充电端口配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