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健康评估、回收处理网点建设,加强废旧锂离子蓄电池、铅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生产者应当通过自建、合作共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承担所生产电动自行车用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销售者应当回收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废旧蓄电池。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提供电动自行车用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送检,开展健康评估,及时更换评估不合格的蓄电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