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将有关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