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公安、人防、生态环境、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