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