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四)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