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