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在旅游景区景点公布投诉电话,依法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查,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