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

(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四)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

(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六)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拍摄旅游者照片,或者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游览和自由摄影的设施;

(八)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九)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