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