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统筹规划和推进居家社区养老助餐服务:

(一)制定支持助餐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营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二)根据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置一处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

(三)支持农村地区依托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邻里互助点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引导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开展助餐服务;

(四)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办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的餐食。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