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级、分区、分类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配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有针对性的提供全托、周托、日托、医养康养、上门服务、失能老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人员培训等服务。
社区应当配置日间照料中心,有针对性的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急、助洁、巡护、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相邻的社区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统筹配置日间照料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向服务区域以外的老年人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等建设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邻里互助点等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没有日间照料中心的居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