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一)统筹规划和建设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医疗、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

(二)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三)推进老旧城镇居住区公共通道、坡道、楼梯、门厅、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老旧城镇居住区加装电梯;

(四)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支持和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的适老化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