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候或者妨碍安全驾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可以扣留其车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牵引动物或者推拉、拖拽载人载物装置,或者有酒后驾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车辆涉及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还应当按照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并收缴车辆。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使用有效期届满的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三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