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或者参与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协议建立与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加强用户违法骑行、停放信息推送与共享,共同规范用户骑行、停放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从事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活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