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评估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因素,科学规划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并组织实施。

新建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建筑及其周边在符合安全要求并依法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在既有建筑及其周边建设或者改造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及其周边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为用于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便利。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规范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