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