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0年11月24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9月30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街道辖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春节期间,确需在前款所列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经营、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水库、山塘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博物馆、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军事设施所在地;
(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管理,提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式样,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存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经营单位弃置的烟花爆竹,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绘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指导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在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留存三年备查。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或者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