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