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本省对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和溴素实行溯源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溯源管理规定,确保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溯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制定。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具备受让资格的企业转让,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转让的品种、数量和受让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加强相关产品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发现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