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