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湿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湖长制、林长制规定,组织开展湿地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等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加强湿地司法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