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工作,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相关工作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