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除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建设等需要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等需要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相应类型湿地管理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