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和改善小微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防止小微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鼓励通过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湿地生态体验地、湿地科普基地等方式,对小微湿地进行保护和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