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和需要,对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建设、确定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

在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纳入应急体系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应急使用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其他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与维护,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