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地下水保护与利用、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与利用、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