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执行秘书的薪酬,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业主共有资金收支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的,根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任期内各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拒绝进行审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