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经业主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