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