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