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溶洞天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农业废弃物等各类固体废物;

(二)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利用溶洞天坑、岩溶裂隙、落水洞等地下水通道排放畜禽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液体污染物;

(三)倾倒、堆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丢弃、填埋动物尸体;

(四)擅自焚烧生活垃圾、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垃圾填埋场等项目;

(六)擅自停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