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或者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该计划或者规划纲要的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议案时,应当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