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纲要编制情况的报告。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